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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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17年10月2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3377元;2017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