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6172号 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 负责人:帅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佩怡,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芳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冕 书记员张慧瑜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