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9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11999.9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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