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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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枣庄市仁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枣庄市仁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效;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拖车费52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效; 三、***赔偿***鉴定费、住宿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效;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负担。 综上,枣庄市仁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赔偿***52937元,***赔偿***7583元(***的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博野支行62284112600574122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