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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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8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84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8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玉惠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485000元; 四、驳回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000元,由北京玉惠宾馆负担(已交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967元,由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679元(已交纳),由北京玉惠宾馆负担42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9827元,由北京玉惠宾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2元,由北京玉惠宾馆负担6425元(已交纳),由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