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宝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421执110号

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汤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程某某、赵某某:

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汤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99492.5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67250元,其中,司法拍卖服务费6000元,执行费9395元,诉讼费、保全费9729.5元,本金690497.1元,利息51628.4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0421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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