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宝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421执110号 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汤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程某某、赵某某: 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汤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99492.5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67250元,其中,司法拍卖服务费6000元,执行费9395元,诉讼费、保全费9729.5元,本金690497.1元,利息51628.4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河南宝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0421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