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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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80662元; 二、驳回原告对魏县院堡乡中心小学、魏县教育局、魏县教育局院堡乡中心校、***、***、***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723元,由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25元,原告负担1739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