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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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广发信德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永裕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4900万元加上以4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付从2015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款项); 二、***、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100万元加上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付从2015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款项); 三、***、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四、***、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五、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就***、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386元,由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7920元,由***、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7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