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9801号

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照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

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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