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9801号 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照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 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