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再支付给***劳务报酬1478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依法减半收取94元,由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