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鑫和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寿光市浩源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寿光市浩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鑫和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8万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浩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鑫和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47080元,由原告潍坊鑫和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3元,由被告寿光市浩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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