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九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九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款1215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江苏九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