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云海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再8号民事判决、(2015)宝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维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三、江苏云海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业务费1598289元; 四、第二项与第三项相抵后,江苏云海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414476.33元,此款限江苏云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661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891元,合计35506元,由江苏云海电气有限公司承担21303元,***承担14203元。(云海公司负担之款于履行本判决第四项时一并给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1元,由云海公司负担8334元,***负担5557元。(此款已由***预交,云海公司于履行本判决第四项时一并给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