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19972.03元和利息10603.68(利息已计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二、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处置被告***名下的位于信宜市东镇镇山背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信府国用(2001)字第0001625号】及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0375515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