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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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0691号 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海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游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樟标。 被告: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铁荣。 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孝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诗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