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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