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赣商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赣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7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河南省赣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