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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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 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35578.01元,以及按照《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十日的逾期罚息; 二、***、***、***、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3元,由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负担4418元,由***、***、***、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