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乔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张**、姬**、李**、任**、马**、姬**、郭**为本院(2019)冀0402执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张**、姬**、李**、任**、马**、姬**、郭**应在其未缴纳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2018)冀04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邯郸市乔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