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乔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张**、姬**、李**、任**、马**、姬**、郭**为本院(2019)冀0402执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张**、姬**、李**、任**、马**、姬**、郭**应在其未缴纳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2018)冀04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邯郸市乔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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