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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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羿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14,999,657.27元及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的欠付利息3,351,065.2元,并按照0040500035-2014(EFR)00289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04元,由被告河北羿言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