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90500元及自2012年7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6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0%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8元,由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