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乐野牛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伟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广西伟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平乐野牛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房屋租金人民币30000元(150000元-120000元)、保洁费人民币1500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46500元;

2、被告广西伟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平乐野牛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房屋占用费、保洁费及水费共计人民币43974元;

3、驳回原告广西平乐野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被告广西伟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广西平乐野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68元。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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