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华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荣星、**的资产,保全金额2624384.67元(1.全额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2.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机械设备;3.查封被申请人李荣星位于乐陵市的房产;4.冻结被申请人**在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资、公积金;5.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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