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7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20元,由被告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6432元,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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