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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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博华建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52177.91元,合计2952177.91元,此后的利息以剩余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2145%(10.165%×1.3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博华建材厂以其抵押担保的自有机械设备(具体见抵押合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4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17元,由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建材厂、***、***、***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