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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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通威拜欧玛(无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明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杰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明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2523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25231.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无锡明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8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明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明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