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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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北兆伦服饰有限公司 河北华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辛集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河北华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99052.2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499052.2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河北兆伦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河北华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的出质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0元,由被告河北华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兆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