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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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宁波巨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巨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70000元、停车费3620元,并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