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伯爵王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112409.45元; 二、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伯爵王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508686.6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以1112409.4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伯爵王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0元,鉴定费37900元,由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730元,原告重庆伯爵王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