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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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安泰旅游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安泰旅游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7740元; 二、被告陕西安泰旅游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132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4元,由被告陕西安泰旅游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