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森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3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322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和***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驳回原告东莞市森义实业有限公司的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5.24元,由被告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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