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4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凤举,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利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源源,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建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苗凤举、张秀英、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凤举、张秀英、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兰、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政华、王金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0元,由上诉人苗凤举、张秀英、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负担18360元,由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