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供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2179号 原告:临沂供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临沂供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发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明确,缺乏担保追偿案件事实要素,无证据和证据来源说明,在本院补证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导致起诉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驳回原告临沂供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少玉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