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2435.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4757.8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4757.8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2228.3元(原告***领取4228.3元,被告***领取18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207.5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承担390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4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承担8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承担10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承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