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
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与***于2014年7月9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71111.91元、违约金53466.41元、建筑物资折价赔偿款100468.5元,共计425046.82元;

三、驳回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8元,由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408元,由***负担8000元(由***直接给付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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