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克巴特车辆损失8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克巴特车辆损失8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被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孟克巴特车辆损失38822元;鉴定费、交通费4205.60元,合计4302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四、被告***、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孟克巴特鉴定费、交通费90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五、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孟克巴特鉴定费、交通费90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孟克巴特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与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876元、由被告***与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12元、由被告***与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