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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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合兴纸箱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合兴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截止到2017年1月12日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7648.78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19%计算逾期罚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对抵押物即位于位于XX省XX市XX区XX里XX园XXX楼X门XXX3号(房产证号:XX房权证X(X)字第3XXXXXXX9号,土地证号:XX国用2XX3字第1XXX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唐山市开平区合兴纸箱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6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合兴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