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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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434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843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1900元,***、***、***负担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由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550元,由***、***、***负担27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