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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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山东集兴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 山东帮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富集能化学品有限公司 青岛蓝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青岛蓝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青岛蓝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依法履行1000.8万元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向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