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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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珠海丰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

二、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丰银投资有限公司利息5074988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以及自2019年1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500万为基数,按照年息16.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丰银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27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珠海丰银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珠海丰银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586735元,由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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