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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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6424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42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赔偿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9.40元,由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27元;由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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