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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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以1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1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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