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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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邯郸市烨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时代(邯郸)装备机械物流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烨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4825664.45元; 二、被告邯郸市烨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2月24日利息共计247917.68元,并支付以14825664.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时代(邯郸)装备机械物流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时代(邯郸)装备机械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建筑面积29498.58平方米和邯郸经济开发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建筑面积39346.27平方米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5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50元,被告邯郸市烨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代(邯郸)装备机械物流城有限公司、***、***、***、***、***、***负担11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