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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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展铭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 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4076.77元并支付利息(以1254076.7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河北展铭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8元,减半收取计14199元,由***、河北展铭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