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新势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九江新势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九江市都昌县启秀旺府项目联合营销代理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九江新势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相抵后的保证金、佣金及“小蜜蜂”费用合计人民币36.8005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3.3元,由原告负担5047.23元,被告负担634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