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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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199.50元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13.13元,合计2712.6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213.82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8000元,其中含***应承担的768.5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垫付款7231.4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56元,由***负担175元,由***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12元,由***负担350元,由***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