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新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茂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2036.3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3元,由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