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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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6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合计28834.28元,于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元,于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