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
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洛阳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

二、洛阳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增量价款16万元;

三、洛阳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本案预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7元,由洛阳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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