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诺英嘉建筑环境系统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艾鑫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磐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诺英嘉建筑环境系统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46,006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诺英嘉建筑环境系统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50元,由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531元,原告天津诺英嘉建筑环境系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6,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